新竹市108學年度國民中小學
本土語言(客家語、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換證計畫
- 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發布105年5月0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44925B號令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0月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7954B號令修正發布之「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0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116747號函辦理。
- 預期效益
一、鼓勵現職老師參與本土語言(客家語、閩南語)能力認證,提升本市本土語言(客家語、閩南語)教師教學知能。
二、儲備本土語言(客家語、閩南語)師資,提高本土語言(客家語、閩南語)教學品質,落實本土語言(客家語、閩南語)之文化傳承。
-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教育處
二、承辦單位:國立清華大學臺灣語言研究與教學研究所
- 認證資格
一、具有基本資格者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之現職教師、
退休教師。
二、持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含)以上或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證書者。
- 送審時間:
109年05月18日至109年05月29日。
- 送審方式
- 現場報名: 109年05月18日至109年05月29日,(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6:00。
- 郵寄報名: 109年05月18日至109年05月29日(以郵戳為憑)。
- 公告時間:
109年06月15日於新竹市教育網公告。
- 寄發合格證書時間
109年06月19日。
資料檢核
一、國民身分證
二、教師證(或退休證)
三、語言能力認證證書 (二擇一)
(一)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含)以上之證書。
(二)客家委員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含)以上之證書。
四、現場送審者:請攜帶檢核資料(身分證、教師證、語言認證證書)正本,以利現場查驗。
郵寄送審者:請檢核資料影本(身分證、教師證、語言認證證書)標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及檢附教師支援人員證書寄送地址及收件人資訊。
送審地點
國立清華大學臺灣語言研究與教學研究所(地址:300新竹市南大路521號 TEL:03-5715131#73601)
取得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均納入新竹市政府教育局本土語言人力資源庫,惟無協助分發到學校任教之義務。
